什么杠杆融资 联想诉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一审落槌,获赔十万!被告称已上诉

发布日期:2024-10-14 22:17    点击次数:139

什么杠杆融资 联想诉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一审落槌,获赔十万!被告称已上诉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联想公司与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落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形象,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发布致歉声明,并支付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16万余元。

本案源于2023年11月2日新浪微博博主@万能的大熊 发布的原创文字微博:“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

在案证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3日晚,新浪微博账号@万能的大熊 粉丝量为324.7万,涉案原创文字微博共获得点赞1772次,评论286次,转发115次。

8月22日,联想公司回应南都记者称,很高兴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南都记者从@万能的大熊 处解到,他已经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联想诉自媒体名誉侵权索赔百万

原告联想公司表示,2023年10月24日举办的第九届联想创新科技大会上,并无涉案微博所称的“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相关内容实属子虚乌有,凭空捏造。

联想公司认为,被告作为长期从业科技领域的专业人士,携数百万粉丝的体量,涉案微博依托被告的影响力及互联网高度传播性严重损害联想公司的社会声誉,构成对联想公司的名誉权的严重侵害。被告作为涉案微博的发布者,严重损害联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联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并连续保留三十日,以消除影响,并判令被告赔偿100万元和合理开支。

对此,被告新浪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 辩称,涉案微博内容并非原创首发,而是引用广泛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新闻报道。被告引用内容为完全引用,并未加个人观点,也未引导粉丝评论,均为中性陈述,并不具备主观恶意,也不存在诋毁和诽谤。

他表示,涉案微博内容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有无数媒体自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原告方面一直并未澄清公告声明该内容为假,而被告已经尽到了非常详尽的核实义务验证此事真假。此外,涉案微博中有事实争议的内容和联想被骂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原告被骂是因为和英伟达合作本身,而非本案有事实争议的内容。

法院一审判赔经济损失10万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看来,被告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微博大V,对所发布内容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并引发评论区中大量关于原告联想公司的负面评价、攻击联想公司的言论。

即便事前审查事实存在疏忽,但出现梳理事实情况及澄清“联想不考虑与华为合作”谣言的新闻、微博帖子之后,被告仍未删除涉案微博,仍放任微博传播、舆论发酵,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认为,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皆系我国科技领域重要的民营企业,被告在全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将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联系在一起,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恶意制造矛盾,引发网民对联想公司的厌恶、憎恨情绪,导致联想公司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严重侵害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

判决书还提到,被告欲证明涉案微博内容非其原创,案外有相似言论或相似的新闻报道,均与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无关。此外,被告欲证明原告联想公司受到谩骂是因为和英伟达合作本身,而非本案有事实争议的内容,但联想公司是否在案外受到谩骂与本案侵权行为之认定无关。

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在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并连续保留三十日,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公证服务费6240元、律师费6万元。

因原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难以确定,所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酌定经济损失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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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针对这一结果,原告方联想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南都记者表示:“很高兴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判决结果维护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我们对此深受鼓舞。”

南都记者从被告@万能的大熊 处了解到,他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判决金额均存异议,目前已经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一切诉讼请求。

“我的态度,还是要走完全部的法律流程,上诉二审之后再说。无论结局如何,我不后悔,也尊重故事的结尾。”@万能的大熊在微博写道。

@万能的大熊 依旧强调,自己在发博前尽到了能够尽到的全部审查义务,联想公司迄今为止没有官方辟谣声明和新闻。另外,涉案微博属于完全内容转载,所以自己也不存在转述失实的疏忽,既没有编造事实,更没有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微博用户有评论的言论自由,自己并未引导网民谩骂,网民应自行承担相应谩骂的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什么杠杆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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